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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2.1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:9.2.1.1楼梯间、防烟楼梯间前室、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、合用前室和避难层(间)。9.2.1.2配电室、消防控制空、消防水泵房、防烟排烟机房、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、自备发电机房、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吸持工作的其它房间。9.2.1.3观众厅、展览厅、多功能厅、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。9.2.1.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。9.2.2疏散用的应急照明、其地而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.5LX消防控制室、消防水泵房.防烟排烟机房、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、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待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,仍应保证正常照刚的照度。9.2.3除二类居住建筑外,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硫散指示标志。9.2.4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。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,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.00M以下的墙面上。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。9.2.5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。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利制作的保护罩。9.2.6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。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,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,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。在工业和民用建筑中,安全照明系统已引发普通重视。由于它是在紧急情况下,保障人的生命安全,并保证安全地撤离危险场所。同时可进行必要的操作,以有效地制止灾害或故障蔓延的必要设施。国际照明委员会(CIE)和不少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和法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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