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匿名 2021-08-20 23:06
8月19日,海关总署发布“第54号公告”,即“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相关事情”。该公告重申,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,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(含5000元)的;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,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(含2000元)的,海关予以免税放行,单一品种限自用、合理数量,但烟草制品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。这20种不予免税的商品包括:电视机、摄像机、录像机、放像机、音响设备、空调器、电冰箱(电冷柜)、洗衣机、拍照机、复印机、程控电话交换机、微型计算机及外设、电话机、无线寻呼系统、传真机、电子计算器、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、家具、灯饰、餐料。虽然iPad现在市场售价约4000元,并未超过5000元限额,但由于iPad被归为电脑,属应该征税的20种商品之一,纳税额为1000元/台。
匿名 2021-08-20 23:36
应该对你有点帮助!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(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相关事情)2010-08-19【法规类型】海关规范性文件【内容类别】进出境物品监管类【文号】总署公告〔2010〕54号【发文机关】海关总署【发布日期】2010-8-19【生效日期】2010-8-19【效力】[有效]【效力说明】为进一步加强海关执法透明度,方便旅客进出境,明确进境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,规范和统一海关验放标准,现就有关事项公告有这些:
一、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,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(含5000元)的;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,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(含2000元)的,海关予以免税放行,单一品种限自用、合理数量,但烟草制品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。
二、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,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;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,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,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,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,全额征税。
三、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、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。特此公告。二○一○年八月十九日20种不予免税的商品包括:电视机、摄像机、录像机、放像机、音响设备、空调器、电冰箱(电冷柜)、洗衣机、拍照机、复印机、程控电话交换机、微型计算机及外设、电话机、无线寻呼系统、传真机、电子计算器、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、家具、灯饰、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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